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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活跃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是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的中介和桥梁,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已逐步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市场营销力量。研究我国期货居间人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法律都缺乏对期货居间人及其行为的明确定位,期货居间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市场活动混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现有法律法规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剧了期货居间人问题的严重性。论文通过研究美国、法国、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发现,普遍采取了对期货居间人或介绍经纪人的强制注册要求,并对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身份、业务范围、可受托公司数量以及日常行为、财务管理、档案记录等等方面的内容均做出了具体规范。通过对这些制度的参考和借鉴,论文提出要明确我国期货居间人的认定标准,针对机构居间人及自然人居间人分别确定适当的主体认定标准;对期货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和佣金标准进一步予以明确,特别是要对期货居间人的代客理财行为加以严格限制,对其收取的返佣从比例、数额以及领取年限等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可以考虑采取保证金制度,以防范期货居间人行为的风险;在监管方面,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以及期货公司应当做好详细分工并担负起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期货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加强期货公司对期货居间人的内部监管责任,逐步建立起对期货市场各类主体的分类监管,并形成对期货居间人的全方位、系统化的监管体系。此外,还要完善各种处罚机制和措施,加强监管的执行力度,结合信息披露、档案记录和公众监督等各项措施,真正对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和打击。通过这些方面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期货居间人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