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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这一理论本来起源于经济学上的凯恩斯学派、李斯特学派。作为一种解释经济法本体理论的经济学研究进路,需要国家干预理论以其用语之精准、解释之独道成为了众多经济法学说流派中的一支中坚理论。该理论已被许多部门法学者引用,以解释各领域的国家干预现象。但由于这一理论在方法论上偏重经济学而忽视概念法学,未能形成较为规范的法学意义上的国家干预概念。本文试图采用规范法学之立场,运用概念法学的理论,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解读国家干预概念,寻找其在当前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定位。第一部分,国家干预概念综述。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家干预说的历史演进,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国家干预这一概念从经济学上开端之后,又被经济法学者引入进而发扬,成为了独树一帜的用以解释经济法现象的理论。但该说也有诸多不足,它不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虽然在价值论证上富有深度,但缺乏对国家干预本体的论证,无法为内部证成提供技术支持,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研究的脱节也是因此而起。第二部分,概念法学之倡导。引入概念法学的观念对于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首先区分了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概念法学和作为价值立场上的概念法学,主张以辩证和扬弃的态度来看待概念法学。一方面不应执着于概念而陷入机械主义,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其极具理性主义的概念解析方法。要在避免陷入“概念天国”迷途的同时为现行法律秩序提供法律技术上的指导及支撑,实现目的与方法的统一。第三部分,国家干预的法律概念界定。并非任何一个概念都能成为法学意义上的概念,本文认为,要成为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应当具有规范性、体系性与目的性。我们需要以概念法学上法律建构的方法,对国家干预在我们现行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重新审视,以找到其准确定位。本文通过对经济法法律文本的考察以及现行法律实践的分析,发现了经济法中特有的复合型法律关系,也即在经济法中常常伴有公法与私法法律关系混同现象。以此为切入点,结合现代社会权力融合与交叉现象,本文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干预权概念。干预权是一种可以介入私人间法律关系的强制性、主动性权力,也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形态。国家干预也即为干预主体依据干预权对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干预的行为。借用干预权这一概念,本文解决了国家干预的主体问题,论证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干预主体的特殊性,并依干预程度的不同对干预手段进行了划分,认为那种不改变法律关系而只通过经济利益进行干预的行为不属于法学上的国家干预。第四部分,国家干预的行为模式。本文借鉴行政法上关于行政行为的理论,将干预行为划分为抽象干预行为、具体干预行为、私权干预行为。在抽象干预行为中,本文探讨了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以及民法上合同无效制度的公法属性。在具体干预行为中,本文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干预形态,一为对法权关系的直接介入,一为对事实裁断的间接介入。最后,在私权干预行为中,本文提出了当国家以纯私人身份干预经济时不应被视为法律上国家干预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