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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领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它既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也是社会存续和前进的基石.人类社会正处于生产的两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时代,因而社会生产要得以开始和持续进行,必先面临着将两要素重新结合起来、即结成一定的劳动关系才有现实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基础性特点,例如,必先有两要素的结合运动,才有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一系列经济关系的展开;必先有两要素的结合运动、创造出社会财富,才有对既存财产的所有、占有、分割、继承、交换、流转诸民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正是鉴于劳动关系状况直接制约社会财富的丰欠,直接左右社会生活的泰否,所以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的调整,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目标之一”.“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中,着眼于对当前劳动关系矛盾运动进行哲学思考,关注劳动关系强制性调整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各国对劳动关系通常从两个方面施以调节,即法制调节和合同调节(它也是法治,但侧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东西方的法制调节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市场经济国家取保障型立法,即着重规定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劳方权利低限、义务限高,规定市场风险保障;对双方关系及权利、义务留有广阔的空间由当事人协商自治,留给契约去规定.计划经济国家取管理型立法模式,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直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详细、具体的刚性规定,且不容当事人协商和变更;随着中国劳动力市场确立这一重大历史性转折,管理型的立法模式正在转变之中. 中国强化劳动关系的合同调节,其总趋势将与世界各国相一致,但在推进过程中当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的具体模式.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全面实行了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还对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关系双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与标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目前,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全面建立,初步形成了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截止2002年底,全国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2亿多人,占同口径职工总数的98.7%;乡村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达6300万人,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也有一半以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目前劳动合同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化,特别是劳动合同在订立、解除、撤销中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稳定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试从劳动合同制中的完善,以对理顺劳动关系的正常化的作用,加以论证和提出建议之拙见。 在完善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注重劳动合同签订形式的法律保障、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和无劳动合同的法律救济,在此,笔者采用一些学者的意见,以“默认劳动合同”形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法律依据上有一个基础,虽然笔者自己也认为这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弊端,操作不好反而成为用人单位操纵的把柄而对劳动者不利,但是总比让用人单位以没有法律依据而置劳动者于不顾要好一些.在对用人单位巧取劳动期限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形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的形式以保护更多的劳动者能够有一种稳定感,但是这种形式的设立会不会因此而对人员流动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影响呢,作者认为在现在这种时期处于我国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法律还是要多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使用不当,任意一方的恶意都会造成对方的损害.在设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问题上尤其要对劳动者预告解除期限、解除后对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一些附期限事项的处理上及解除后的善后事宜要全面考虑.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即用人单位因过错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劳动者一定的物质经济损失时,所应承担的履行给付、赔偿损失的经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撤销制度是瑕疵劳动合同救济手段之一,劳动合同撤销制度是适用于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的一种补救措施.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劳动合同撤销制度,改变《劳动法》目前实行的瑕疵劳动合同效力一元评价机制.总之,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是劳动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基准规范,对于理顺劳动关系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