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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的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上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应运而生。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相关工作一直都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也一贯支持建立一个公正、有效的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危害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在国际刑事法院的创设过程中,中国也为之付出了很多努力。然而,由于中国所关注的《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所以做出了不批准加入的选择。国际刑事法院的核心问题就是管辖问题,而补充管辖权正是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的关键性因素。本文将从补充管辖权视角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入手,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而深化对其的理解和认识,以应对将来必将面对的问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中国批准和加入《罗马规约》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全球化时代的外在发展需求的必然,同时也是中国自身内在发展所呼唤的解决方案之一。因此,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的研究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研究深化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和了解,以化解对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阻滞性因素,进而寻求改善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与职能的行使的路径。该研究在当前我国民族复兴与国家崛起战略的过程中不失其政治上与法律上的重大意义与价值。本篇论文主体部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借由《罗马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切入文章的主题,结合补充管辖权的确立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过程进行了大致的记述,并对于补充管辖权进行背景性的介绍。然后对补充管辖权的内涵、补充管辖权的独特的特征以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或意义等方面对补充管辖权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接着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当中,以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启动、对于案件的可受理性分析、国际刑事法院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和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犯罪种类为角度进行了分析。意在全面的了解在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方面的权能设置情况。本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对之前的内容中对补充管辖权影响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内容相关的问题的分析和了解,发现并指出现阶段所暴露出的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启动、可受理性判定、行使管辖的先决条件和国际刑事法院在犯罪种类的管辖范围上的局限或欠缺。最后在第四部分中提出以完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能的行使为契机的建议和想法,以求能够让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与职能行使得到完美的实现,在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领域发挥为我们所期盼的作用和效果。研究问题时所采取的角度不同,文章所涵盖的范围和内容亦会有所不同,经过对以往文献资料的分析和研读,笔者采取补充管辖权视角的管辖为切入点进行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在对补充管辖权影响下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问题进行了解的基础上,针对其中所暴露的些许缺陷在分析与评价的前提下提出一些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