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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企业联合行为作为垄断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一般来说,企业联合行为对市场竞争有不利的影响,但是,某些领域内的企业联合行为恰恰能够对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西方各国都在制订反垄断立法中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那些能够促进竞争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排除适用。同时,对经过实践证明了的本质上有害的企业联合行为,各国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予以严厉打击;对在有些情形下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而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对竞争可能有促进作用的企业联合行为,则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法律责任方面,各国一般采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相配合来制裁违法的企业联合行为。这些国家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经验对我国当前刚刚起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纵、横向对比的方法围绕企业联合行为的基本问题,即认定原则、豁免制度及法律责任等进行研究,以期对规制我国的企业联合行为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作者阐述了企业联合行为的表现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作者阐述了我国对企业联合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作者阐述了规制我国企业联合行为的法理依据;第四章,作者横向比较了美国、德国及日本等西方国家对企业联合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五章,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