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国际社会新行为体的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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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的几十年里,非政府组织的数量、规模和范围与日俱增,它们已经在事实上参与了国际社会的治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的国际法理论体系仍然缺少对这一行为体全面、具体、深入的探讨。本文就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及特征、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及其理论依据、国际法律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等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文章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三章及余论,正文约3万3千字。 文章的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非政府组织所应具有的以下几个公认的特征: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合法性以及非政党性等,以提出本文所采用的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和外延。进而论述了非政府组织的几种不同组织结构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之进行分类。 第二章着重讨论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参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活动已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兴起,非政府组织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和手段活跃于国际舞台,发挥着以下作用:向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促进国际法的编撰和逐渐发展、协助实施国际项目、监督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辅助国际诉讼程序的进行、建立国际体育运动界的独立法律秩序等。而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国家(政府)在某些领域的失效使它们具有了活动的空间、冷战的结束及全球化的兴起则为它们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契机、而最关键的还是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所拥有的天然优势这一内因。 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问题。除了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以外,其他非政府组织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这一问题,理论界至今仍没有一致的观点。界定一个行为体为国际法主体的三条标准是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文章通过对一系列涉及到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条约的考察来分析这些标准是否得到了满足,从而得出非政府组织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结论。然而国际法规定的非政府组织的权利毕竟非常有限,它们的很多活动是游离于国际法律制度以外的。这就引出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缺乏责任性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国携手制定规范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国际条约,将那些游离于制度之外却又实际上是国际社会所需的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纳入到国际法律制度的轨道当中,从而使得这些行为得到保障并接受监督。 最后一部分即余论介绍了中国与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关系,指出我国现存的一些限制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立法规定,并提出了完善这些立法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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