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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问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医学发展的尖端技术,挽救了大量濒于死亡的患者,有“21世纪医学之巅”之称。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医学上已达到发达国家先进水平,但是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规制相对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器官移植立法来说,比较落后。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了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而我国在2007年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但仍有很大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不够具体,如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是并没有做到与刑法相衔接。我国法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活体器官捐献仅限于近亲属,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得买卖器官。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刑法根本没有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条文。正是由于我国立法在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缺失,我国人体器官买卖、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等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盛行,甚至形成了“地下产业链”,给受害者身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人体器官移植加以刑法规制是必要的。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引言,对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分类以及对传统刑法带来的挑战做了初步介绍;其次是正文,第一章主要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分析;第二章是从现行刑法第234条之一角度出发,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入罪要件作出一些解读,如解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人体器官移植中涉及的若干犯罪的司法认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罪的司法认定;第四章主要论述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即被害人承诺与正当业务行为。最后是结语,笔者主要立足于本论文,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更好的规制人体器官移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