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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和探讨的一个热点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各种社会纷争激增甚至于演变成激化。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故而需要一种多元解纷的思路应对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冲突。作为我国的最低一级的审判机关,即基层法院。占我国法院数量的80%左右,承担着我国近八成的案件,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力军。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激增,案情复杂多样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因此,基层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亟待建立。高安市法院作为基层法院之一也积极参与和推动当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积极建设诉调对接平台,设置诉前咨询、调解前台、组建了“中国好人”调解室及速裁庭等集调解、立案、审判于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与行政机关对接,与市司法局、高安市交通警察大队共同在交警联合建立交通事故调解室;积极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设立联络调解员制度等等。这些措施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第二,基层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问题上衔接范围小力度弱;第三,人民调解组织自身的局限性,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仲裁制度上的不完善以及对仲裁认识的不足,弱化了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五,在涉及到专业性强的纠纷解决处理上,基层法院与有关社会组织机构的衔接机制的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影响了解决纠纷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基层法院要转变法律职业观念,树立法院服务品牌化、社会化、服务化的理念;二是要明确诉调对接平台职责,有效运作诉调对接平台;三是要支持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诉讼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四是要推进特邀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主导作用;五是要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发挥仲裁优势解决纠纷;六是要充分发挥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其参与纠纷解决;七是要积极借鉴域外ADR,推动基层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