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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首次将和解这一“乡土中国”的传统解纷方式引入行政救济规范。目前,行政复议和解相关法律规范仅将行政复议和解的标的确定为行政裁量,行政复议和解实践因此“循规蹈矩”,将行政复议和解标的限于行政裁量中的和解,这阻碍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优势的极大发挥。不过,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行政复议相关案例的和解实践积极回应了行政复议过程对事实不清或法律关系不明状态等裁量以外的标的进行和解的制度可能。对相关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范解读显示,行政复议和解标的并非仅限于行政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