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广告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广告,已成为我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广告在促进信息交流,优化资源配置乃至对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发展等方面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然而,近年来,虚假广告的泛滥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色虚假广告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沉重打击了我国本已十分脆弱的市场信用体系。我国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现状与我国规制虚假广告的法律的不完善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在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规制方面有很大的不足。我国虚假广告侵权民事救济模式存在的诸多不足,已经使其不能有效的发挥法律责任的补偿、教育、预防以及制裁的功能,亟待完善。本文认为应当扩展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的范围,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不仅仅局限于虚假商业广告,对植入性广告或者软体性广告也应在《广告法》中予以明确;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应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应当扩展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本文论证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软体广告中媒体的民事责任以及质检机构、荣誉授予机构及评委在虚假广告行为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为更好保护虚假广告的受害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应采用的过错推定责任;为更好的遏制虚假广告行为,应进一步完善虚假广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入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为适应虚假广告诉讼的特点,应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以保障虚假广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