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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三十多年也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不断完善的三十多年,作为一种制度,它在处于运动发展状态的同时还兼具有两面性,在一定时期促进经济进步却又在一定时刻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需求之间始终在寻求着一种平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之中有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的取消就是这种市场平衡机制下的结果。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公司设立时投入的大量注册资本被僵化,从而导致大量资本效益的丧失,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适应新兴生产力的发展方面出现失衡状态,同时,结合公司的资本,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保护。从某些角度看,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之前,公司法之所以引发不断的争议,其主要原因并非在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本身,关键在于公司法有没有必要强制统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是否应该及时完善在注册资本登记方面的规定。因为各个公司在成立之初及其后期运营过程中需要的资本数额应该由各个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规模、运营形式、潜在风险等综合因素自行决定。市场应是自由的,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应发挥主要作用,不能完全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作出统一规定。通常情况下,流动资本远远大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是时常发生的,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决定着这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另外,在我国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都源于公司设立时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强制要求,例如,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往往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便能够运行,并能创造远超过注册资本的价值。针对上述情况,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改进,除了法律程序的特殊规定,取消公司设定时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措施,完善对商业诚信机制的建设。但是,相较于其他公司资本制度建设已比较成熟的国家而言,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还尚存一定的深入空间,如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健全,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加强。本文的研究正是建立在上述分析基础之上,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原理与实践开始,分析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背景,总结此次改革的成果与完善的内容,提出对该制度在我国还尚需继续完善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