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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关于保险诈骗的研究,自保险的诞生以来就已经存在,特别是法学界、经济学界、社会学界都有人对保险诈骗进行研究。其中,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最为复杂。该类犯罪同时具有制造保险事故和骗保两个行为,存在一个犯罪目的下的两个罪过、两个行为、两个犯罪构成。
而本文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的角度对人身损害型骗保犯罪进行研究,主要探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保险诈骗的概述。着重分析刑事保险诈骗与民事保险欺诈的界限,保险诈骗罪的概念界定和立法比较等。通过一系列的比较研究,对保险诈骗作一概要的论述。
第二、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问题研究。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角度对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进行分析,着重分析争议较大的双重客体问题、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等。
第三、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的司法认定及刑罚标准。在这部分主要研究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犯罪形态,着重于对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着手标准的比较研究。同时,研究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罪数问题,在承认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是牵连数罪的前提下分析该罪的处断原则。最后对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和刑罚问题作一个简单的论述。
第四、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立法缺陷及完善。从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和法定刑方面着手,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