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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从实施至今已经有七年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却屈指可数,在屈指可数的案件中大多数还是以原告的败诉或撤诉结束的。其中有些案件的确无论是在证据还是法律上都是不能得到法官支持的,但也不乏一些案件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导致本应该被保护的法益没有被保护。证明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影响尤其重要。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现状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反垄断法》的顺利实施,保护市场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等进行分析。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分析,明确了什么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和一般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上存在差异。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悬殊,证明对象的多样性,证明责任的特殊性,证据的复杂性等特征都要求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同一般的民事诉讼制度有所不同。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功能等分析,说明该制度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性。其次,对国外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进行了对比研究,包括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开示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决议的效力的研究和介绍。通过对国外一些先进制度的研究和介绍,以期使我国相对落后的证明制度进行一定的借鉴和学习。然后,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主要是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借鉴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和类型、法院组织机构及与反垄断行政决议效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最后,结合我国的反垄断诉讼司法实践、法律制度,在构建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制度、探索引进国外先进制度、完善法院组织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合理建议。促进我国建立更加合理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