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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于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比美国个人破产与婚姻交互问题,从原因和意图入手,针对程序、价值和实体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并基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开展了探索性的研究。本文指出,适用个人破产规则将不可避免地与婚姻财产及债务关系处理之间产生交叉,这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更突出地体现在离婚程序中。婚姻中的个人破产规则适用,因主体不同或者在不同时间节点选择路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从辨析破产的原因和申请破产的意图入手,可以为实务中的选择和判断提供参考。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价值层面,是婚姻财产法所保护和追求的价值,与个人破产制度所追求价值之间的冲突。从实体层面看,个人破产免责救济目标实现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当事人产生影响。如何既不让婚姻中无辜的一方承受不应该的连带责任,又不让善意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是理论上追求之目的。从价值和实体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协同推进处理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问题是较为稳妥的解决思路。从我国婚姻财产现行之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厘清债法和夫妻财产法的处理规则,是研究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交互问题的基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状进行评述,提出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的适用问题,并指出研究之必要性。第二部分在厘清研究范围的基础上,对个人破产程序与婚姻程序之交互情形进行分析,讨论程序上的具体冲突形式。第三部分从破产债务人的意图出发,从价值层面和实体层面入手,讨论冲突之深层原因,并在对比与选择中厘清协调解决原则,即协同推进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及债务处理。第四部分则将在该原则指引下,讨论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中的利益衡平与协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