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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问题正在以社会性、法律性和宪法性三重意蕴证明其重要性。在宪法学上,既有研究对部分有关家庭条款的解释以及法哲学层面的反思,为认识家庭的宪法地位和功能提供了一定知识基础,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本土关怀。但囿于域外宪法学理论的固定框架,中国宪法上的家庭规范并未完整地纳入研究之中,既缺乏整体性的规范分析,也忽视家庭在中国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论证中国家庭的宪法地位与功能,至少需明确四个基本问题即中国宪法上家庭规范的完整内容及其宪法含义,中国宪法上家庭的宪法属性及其功能,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建构与家庭的关系,中国宪法秩序如何面对家庭。 从宪法的社会哲学角度而言,家庭在本质上为一种人类生活共同体,与所有其他共同体共享为社会成员提供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本质功能。同时,家庭作为社会结构,处在个体、社会与国家之间,深受三者影响。家庭具有自然的生存理性、初级的道德性、稳固的情感性三大基本属性,并围绕着家庭的公共性强弱程度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了与宪法公共性的关联,大体形成了同构、对抗和协作三种模式。中西方不同文明视角下,家庭具有工具与基本权利、目标与价值两种不同的意义。宪法应该作为平台,平衡工具之家与意义之家。 近代中国的转型正是要改变旧的家国同构模式。先进精英的强国诉求从家庭改造开始,以此塑造公共性的个体。但近代革命与建国,家庭改造始终在思想文化和部门法层面展开,而未能进入宪法文本。新中国的建国标志着家国改造进入新阶段。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家庭改造的核心使命是消除家庭的私有制生产性和政治压迫性,以塑造社会主义的个体、家庭与国家。但受制于革命惯性与社会主义的国家哲学,五四宪法并未阻止社会的再改造与家庭的高度政治化。在高度政治化的时代,家庭的社会功能被国家吸收,并成为国家政治运动的工具,束缚了个体自由与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七五宪法、七八宪法脱离了五四宪法的初衷。八二宪法开启了新的宪法观与家庭观,家庭宪法地位得到调整,表现为家庭的去政治化、家庭的个体化、家庭治理的客观化与国家化。但新宪法观下的家庭观,也面临着婚姻家庭制度的去伦理化、家庭社会功能弱化以及家庭的个体工具主义兴起等困境,需要从分散走向综合、从回应走向规制两层转型予以应对。 从中国宪法秩序的历史与现实来看,作为历史中国基础的家庭正朝着其现代功能转变。其现代功能主要表现为作为宪法上经济制度的基础、人口抚育与社会保障的单位、塑造中国宪法文明的结构。要实现中国家庭的宪法功能,需要在反思历史经验和对既有家庭观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优化的家庭观,同时,对宪法上家庭规范作体系解释,以此指引宪法对分化的社会系统进行整合,改善发挥家庭功能的社会环境。在实践层面,则需要引入公共政策的家庭视角与合宪性检视。对于家庭规范的体系解释而言,家庭在宪法上具有法律概念、社会功能与宪法价值三种含义,对应于国家的保护义务。而国家保护既具有正面适应的含义,也有内在规制的含义。回到中国宪法学,家庭作为范式元素的引入,有助于更新研究范式,为构造具有中国意识的宪法理论创造更多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