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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增长率持续保持世界纪录、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开发区的扩张热潮正使得“新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城市化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杠杆。在城市化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土地使用形式的改变。在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才可以进入市场,通过有偿出让获得增值。恰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了集体性侵害,由此产生了土地征用和农民安置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有的征地制度与市场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征地安置成为“三农”问题中的一个焦点。各地在征地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财产权没有真正确立,我国的农用地征用补偿的范围显得相当狭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严重不合理,而且具有不完全补偿的痕迹,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更倾向于“恩惠说”;二是征地范围过宽,没有严格限制用于公共利益上。在征地程序上,农民更是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用地单位说了算。近年来,因征地矛盾而激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失地农民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这都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本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除导言和结语外,各章的论证结构为:第一章首先对我国土地征用征用和补偿制度作了理论上的简要介绍;再追溯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发展轨迹,以期对当前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有更客观的了解和评价;最后溯古追今,对我国土地征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分析,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性质认定和保护不够,二是对土 1<WP=6>地征用目的、征用程序、司法介入等三方面正当性要求的满足不够。第二章联系实际调查的资料,分析宁波市海曙区新星村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也是从财产权保护和正当程序保障两方面来分析。第三章则阐述了笔者对于当前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和征地过程的法律约束机制的一点见解。主要是从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和征用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约束机制。通过各章的论证,本文认为中国当前的土地问题,最重要的是其创造的财富和福利,在地区之间、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之间、个人之间的分配,当然也包括不同时间中(当前消费和投资未来之间)的分配。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要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要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征用农民的承包地,应当与农民直接协商,征地方案及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与农户见面;同时,要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和土地征用争议司法仲裁制度,健全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推动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