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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19世纪著名的哲学家,社会政治改革家。他将自由主义发展到真正体系化、系统化的阶段,并将古典自由主义法学思想阐述的淋漓尽致,可堪称为古典自由主义法学的集大成者。《论自由》一书作为集中体现密尔自由思想的著作,几乎囊括了他所有的自由思想和信念。本文从密尔独特的生活经历出发,通过对《论自由》的解读来分析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观,以期阐明密尔关于自由同法律关系的论证。本文共分前言、密尔思想的形成及《论自由》的意义、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观、密尔自由主义法学观的功利基础、密尔自由主义法学观的历史地位和结语六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作者的选题原因及写作目的。作为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人物之一,密尔的生活经历和思想发展都极富传奇色彩。独特的生活经历造就了密尔独特的思想,他对人性及自由同法律的关系的理解均具有历史开创性,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正是基于此作者将密尔和他的《论自由》作为研究对象,着重论述他的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第一部分旨在提供影响密尔思想形成的主要因素,以便更好理解他的法学思想。作为一个政治批判家,密尔始终是关注现实并论述现实的,要正确理解他的思想就不能脱离他的生活经历。本部分正是从密尔的生活遭遇出发来阐述他思想的发展过程。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自由主义法学的特点,以期在历史层面上展示密尔的法学思想;之后通过阐述密尔的生平来分析其思想产生的根源;最后论述了密尔《论自由》一书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作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密尔的自由思想集中的体现于《论自由》一书中,本文也主要通过对《论自由》的解读来阐述他的法学观,因此对《论自由》的产生背景、论述目的和历史意义的论述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第二部分具体论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观。本部分以法律同自由的关系为核心,具体阐述了自由的定义、“多数人暴政”、“个性”及法律对自由的具体限制等问题。密尔认为自由乃是法律对个人的限制。自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体现为权利对权力的抗争。当社会发展到民主阶段时,权力和权利实现合一,专制似乎已经消灭。但密尔认为在这种民主政治体制下专制仍然存在,它表现为“多数人暴政”。“多数人暴政”因运用法律和舆论作为压迫手段而变得更加邪恶,它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压制了人的个性。而个性作为影响社会福祉的重要因素之一,若受到压制,必然导致社会丧失活力,失去进步的机会。基于此,密尔认为为了保障个性的充分发展,必须对权威进行限定,保留自由的绝对领域。密尔认为法律应只在保障自由的意义上存在,因此必须在法律和行为之间划定一个界限,只有当个人行为跨越这个界限的时候法律才能行使权力。本部分的主旨就在于为法律干涉自由限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以保障自由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文章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密尔自由主义法学思想的功利基础。作为功利主义的信仰者,密尔的所有理论最终都会归结于功利,而本部分的论述目的就在于为密尔的法学思想寻求功利支持。密尔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一种本能,在这种本能的驱使下他浣全有能力判断以哪种方式生活最幸福。没有人比自己更了解自己,因此也没有人能够做出比自己更正确的判断,所以属于个人范畴的事情只有让他本人去做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权威不应当过分干涉个人事务。同时密尔认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社会情感,这种社会情感决定人们在接受社会和他人恩惠的同时应给与同等的回报,义务便由此产生。他人若不履行义务便会对施惠者和社会造成利益损害,而利益损害的出现便可启动权威的惩罚机制。法律作为最重要的惩罚手段,其权力来源便是人们基于报答社会而让渡的个人权利。密尔认为幸福是一切行为的最终追求,自由只是实现它的手段。而他所主张的“所有的问题最后都诉诸于功利”其实也就是诉诸于幸福。因此本部分首先阐述密尔的幸福观,之后运用幸福观对自由和法律进行论证,以期提供自由同法律关系理论的哲学基础。第四部分是对密尔法学思想的评价部分。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密尔自由主义法学的特点、其思想对当时及后世的影响、密尔的理论创新和理论缺陷等方面内容。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它自己的特点,而密尔自由思想的特点就在于对自由的理解。他是在伦理层面上理解自由的,更多的关注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的关系。密尔的自由思想体现了他对人性的极大关注,他对个性的重视和解读都是史无前例的。密尔的理论一经问世便引起巨大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他的思想确实深刻的影响了当时英国政治。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和新旧自由主义的分界人物,密尔的思想对后世同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然而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的,基于他的阶级局限和当时社会的历史局限,密尔的思想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结语部分对全文的要点进行了总结,以期在整体上呈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观。本文采用对比和分析的论述方式,通过对《论自由》一书的解读来阐述密尔的自由法学观。因密尔的思想更多的体现了对边沁思想的继承和修正,因此本文着重将密尔同边沁进行比较,以期更准确的阐明密尔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