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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域环境问题,特别是跨区域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仅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劣,而且还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以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为指导,国家、区域政府或企业个人通过三同时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污染损害赔偿等制度对潜在的区域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对受损的区域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从而保护和维持区域和整体生态环境功能,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行政区划的客观存在和地方政府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削弱了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由此,区域生态补偿理念和制度应运而生。不过,由于区域生态补偿的发展处于初始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不多、研究不深入、研究不系统等问题也客观存在,从而使推动区域生态补偿立法、完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成为了当务之急,这也是进一步统筹区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保障区域公平和秩序的迫切要求。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区域生态补偿概述,主要以生态补偿为基础阐述区域生态补偿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实现对区域生态补偿的初步了解。第二章区域生态补偿立法概述,主要阐述了区域生态补偿立法定义和立法基础,其中在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阐述了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的经济基础和实现区域公平、保障区域秩序的法理基础;在区域生态补偿的现实依据部分,主要从区域生态补偿的现实需要和实践探索两个角度论证区域生态补偿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介绍了宪法、环境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区域生态补偿的规定,并从法律体系、法律规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四个方面剖析了区域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善,本章首先借鉴德国和日本有益的立法经验建议,然后提出完善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四项建议,一是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二是健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三是确立区域生态补偿法律原则;四是完备区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本文研究的目的是从环境法学的角度分析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健全区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确立区域生态补偿法律原则、完备区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五个层面探索完善区域生态补偿立法的对策,从而确定区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实现区域生态补偿活动有法可依,最终实现区域发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