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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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是指患方向医方寻求医疗服务而建立的人际关系,是人在一生中必须面对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可以从患者权利的发展变化以及医疗服务的特性进行分析。从医患关系发展史上看,患者的权利在不断发生变化。到二十世纪,患者自主决定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先后出现和普及,促使了医患关系的模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也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出现确立了医患关系中医方和患方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虽然,为了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医疗服务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院属于强制缔约人,患者也会在某些情况下丧失意思自治权,但是医患双方寻求消除疾病的过程中,仍然拥有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医方和患方的医学知识水平上的不平等属于主体间实力的不平等,而不是民事关系上抽象的不平等。随着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的运用,促使医疗服务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确立了医患之间的动态合同关系。医患关系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同时,医疗服务具有不可预知性、不可比较性等特点,医患之间不可能对医疗服务的内容进行讨价还价,医生也不可能对服务的内容和效果进行承诺,医疗服务的供求关系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因此医患关系不应也不可能是一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运行机制,医患关系更多地体现为基于患者对医生的信任而建立的一种类信托的合同关系。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是设立类信托医患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患者可以在设立医患关系时,明确设立信托的目的,以自己为受益人,要求医生按照自己的意愿采用医疗方案。对于具体的医疗行为,则由医生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开展。医方和患方的这种类信托合同关系,应该得到立法上的确认。只有明确了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可以正确地维护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医患关系的基本状况以及医患关系模式的发展历程中患者权利的变化;第二部分结合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的建立,分析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形成了动态的合同关系;第三部分通过讨论医患关系所引发的民事责任,进一步论证了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第四部分深入分析了医疗服务的基本特征、供求关系以及合同债务的性质,阐明医患关系不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第五部分是通过对信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及医疗服务合同的运行机制的分析,论述医患关系属于类信托合同法律关系的观点;第六部分是结合全文对医患关系的分析,阐明明确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作用,并提出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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