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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东权救济手段,兼有“代位诉讼之构造和代表诉讼之性质”。所谓代位诉讼之构造,指原告股东是代替公司之位,行使了原本属于公司的,要求他人赔偿或停止侵害的权利;所谓代表诉讼之性质,指原告股东是代表全体股东来进行诉讼的,诉讼结果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监督的热情。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直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外代表诉讼制度的梳理和国内众多学者理论的归纳分析,从而在实践层面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代表诉讼做了制度上的设计。 文章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作者首先从概念入手,比较了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在五个方面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利弊及法理基础做了细致的阐释和分析,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和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得到补偿或赔偿,还在于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经营者不致在将来实施同样的加害行为。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说,代表诉讼制度给了中小股东适当的救济途径正符合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基于对多数人原则下少数人权利的保护考虑,是法律赋予少数股东对抗多数股东暴政的一柄利剑。关于股东权的法理基础,作者比较了债权人代位权说、受益权说、股东权说三者的利弊,更倾向于股东权说,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是介于第三人诉讼担当与本人诉讼之间、但与本人诉讼更近的一种诉讼形态。原告股东的诉讼地位包括在广义当事人范围之内,其诉权以股东权为实体基础,而以程序法的承认或直接规定为其程序上的法理依据,后者则以前者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英美日等国关于代表诉讼的具体规定从诉讼当事人地位及资格、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性问题、胜诉方诉讼费用的补偿等五个方面作了一番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从而为我国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比较和借鉴。 第三部分在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操作的基础上,对如何设立我国的股东代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