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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钓鱼执法”高频率出现在公众面前,随着行政违法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及跨地域性的增强,行政诱惑调查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采用诱惑调查手段取证,一方面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同时另一方面也伴随着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等人权的侵犯。诱惑调查手段作为一把“双刃剑”出现在行政领域,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思考,不能因为某些个别案例中“钓鱼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违法,而完全否定诱惑调查本身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同时也不能因为诱惑调查给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便利,而滥用行政诱惑调查,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辨证地对待行政诱惑调查的方法是:正确区分“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通过法律规制保留“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而绝对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从而使诱惑调查手段取证能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健康运行。我国目前对行政诱惑调查不仅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理论上对行政诱惑调查的研究也是不完善的。至今未有一篇著作论及到行政诱惑调查的问题,只有一些论文资料涉及到对诱惑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讨论。同时,国外也很少涉及到诱惑调查的研究,外国更为成熟的是“诱惑侦查”理论。因此,加强行政诱惑调查的研究是有意义、有必要的,在理论上不仅可以丰富行政调查理论,为以后的行政诱惑调查理论研究提供基础;并且,还能为行政诱惑调查的实际运用提供指导,使我国以后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加强对行政诱惑调查的规制。本文在综合运用法解释学、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首先引用两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诱惑调查是否具有合法性、价值何在以及将受到怎样的规制;第一部分对行政诱惑调查的一般理论进行了论述,包括行政诱惑调查概念的界定、性质特征和分类;第二部分对行政诱惑调查的合法性进行详细阐述,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公开公正原则)方面进行详细分析,确定了行政诱惑调查具有合法性,在行政领域有其存在的空间;第三部分对行政诱惑调查的价值分析,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的负面价值与“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的正面价值,从而对行政诱惑调查进行取舍,得出保留“机会提供型”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的结论。最后一部分是对行政诱惑调查的法律规制,从适用的条件、程序及司法审查救济方面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确保“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能在法治的框架内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