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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开始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使得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加科学,内容更加全面,但具体的规定还有着不太完善严谨的地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计量。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只是要求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以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但并没有提出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且这样的规定需要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盈利情况的预测,也就给管理层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企业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在公认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或者关联交易安排等手段,有意识地调控企业的盈余水平。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会不会成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呢?公司通常会采用应计项目来操控盈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不会对公司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有增量作用呢?盈余管理的动机有很多种,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又是出于何种动机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呢?
在这样的研究背景和思考下,本文研究以我国上市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为研究对象,站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递延所得税项的确认依据与动机进行分析与检验。利用上市公司对递延所得税及其相关项目数据的披露,对影响盈余管理的某些可能因素进行分析,运用Logistic回归方法和多元线性回归方法进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2007-2009年,有避免亏损目的的上市公司在盈余管理方面越来越多地运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有平滑利润的的上市公司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并没有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