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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就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裁审模式,该模式在其确立之初及之后的一段时间,为解决劳动争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入变革,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以及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健全,不仅劳动争议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且争议原因和争议内容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一裁两审、仲裁前置”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需求,暴露出诸多弊端,如裁审标准不一、程序繁琐、效率低、仲裁缺乏监督、仲裁前置形式化、完全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裁审程序中“三方原则”虚化等。为应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学者纷纷提出对现行劳动争议裁审模式进行改革,有关改革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只审不裁”制、“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制、“一裁一审”制、“先裁后审”制、“或裁或审、裁审衔接”制等。综合分析,学者的改革建议各有道理,各有利弊,且都是立足于通过改造劳动争议裁审模式来解决现实困境,只是在裁审职能的配置方面,采取的侧重点不同。通过分析比较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经验,不难发现这些国家实际上也是通过劳动争议裁审之间的合理配置来实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转。综合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借鉴国外劳动争议处理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构建新的劳动争议裁审模式,应当从实际出发,并结合劳动争议自身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较少的改革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多,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切实利益及企业的生存发展,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必须及时、快速处理。因此,构建劳动争议裁审模式应更注重通过程序效益实行实体公正,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仲裁以其处理纠纷的灵活、便捷、快速特性决定了其能及时解决纠纷,更适合劳动争议的处理。而诉讼则以严谨、繁杂、刚性的程序确保实体的公正。因此,本文试图构建的“强制仲裁与或裁或审”模式是以“仲裁为主,诉讼为辅,裁审相互协调”作为指导思想,并力求以程序效益达到实现实体公正的一种劳动争议裁审模式。该模式的构建遵循了劳动争议解决普遍遵循的“三方原则”,还强调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不仅符合国情、人情、世情,还能有效避免裁审脱节和仲裁的形式化,提高了争议处理的效率,减少争议当事人诉累,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本文构建的“强制仲裁与或裁或审”模式是在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争议类型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一般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鉴于个人争议一般为权利争议,集体争议既可能为权利争议又可能为利益争议,因此,本文只针对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设计不同的处理程序。小额争议和基准性争议作为权利争议之两种具体争议类型与利益争议均实行“强制仲裁、一裁终局”模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争议采用“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裁审分离模式。为使“强制仲裁与或裁或审”模式有效运行,相关配套设施、制度必须予以完善。第一,加强劳动立法,制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第二,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以及劳动争议审判组织的专业化;第三,强化“一裁终局”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确保仲裁得以有效执行;第四,为统一裁审标准,应加强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裁审机构建立联系制度;第五,为了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减轻诉讼压力,应提高劳动争议的诉讼费用标准,利益价格杠杆引导案件合理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