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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事件的连续发生、曝光,人们逐渐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是一种社会风险,将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不良效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这种不良效果是由食品中的一种危害所引起的,它具有不确定性、客观性和可测性。根据贝克的理论,风险社会对人们的最大威胁就是不明和无法预料的结果成为了影响社会和人类生活的重要力量。食品安全风险正是如此,它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并且可以通过规制手段进行控制的。它不仅促进了人类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检讨,更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推动着现代性建设的自我转型。本文中重点研究的是政府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规制问题。风险规制,即设立专业的公共机构,对可能造成的公共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并通过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来消除或者减轻风险的活动。风险规制是一个典型的“决策于未知之中”的领域,所以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预防原则”,要求风险规制者在进行风险控制时科学的考虑风险的不确定性。我国在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意味着政府开始用风险及风险规制的理论来监管食品安全问题。从立法层面,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体系。对于规制的手段及方法,也逐步与世界接轨,引进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方法。然而,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的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如风险规制机构混乱、个别制度不完善、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性不高、风险控制的盲从性等。面对这些问题,文章从三个角度提出了完善风险规制的构想。在立法方面,健全可追溯系统、加强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风险检测和评估的制度;在执行方面,改善执行者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和专业水平;除此之外还要改善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政府得到人民的配合,才能更好的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