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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法律领域内普遍而常见的现象,也是造成许多现实争端的根源。国内法理学界与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厚,然而这一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却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除了对国际法上个别的具体权利冲突有过论述以外,将这一问题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的文章尚未见及。本文的研究正是为了将权利冲突问题整体化地引入国际法学研究的视野,通过对冲突实例的列举证明权利冲突在国际法上的现实性,并通过实证分析与理论梳理归纳这一现象在国际法上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求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本文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所得成果也许还不能直接指导实践,但所涉及问题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除导论和结论以外,主体部分共分四章。导论部分通过对“隆端寺案”的介绍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中心问题,即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问题,并通过简要的分析说明这一问题的真实性与研究意义。之后围绕这一问题对现存的相关研究做以梳理,总结现存的研究角度,并提出本文研究内容的独特之处与意义。最后对论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说明。第一章为全文的理论基础,对文章所讨论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进行了界定。首先通过法理学的分析,将“权利”界定为一个原初概念,而将法律权利的要件概括为:权利主体、主体拥有或可要求的某种利益以及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然后根据权利的要件与国际法的具体情况对国际法上的权利作出了限定,并对主权与人权作为国际法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进行了特别的说明。在这些基础上,文章进入对权利冲突的讨论。权利冲突是社会生活中真实存在的现象,它是不同主体所享有的被法律认可的权利之间相互矛盾、不和谐的状态,而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就是被国际法所认可的权利之间的这种状态。在国际法学界受到较多关注的国际法上的规则冲突与制度冲突与权利冲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二章可以看作是全文论述的事实依据,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权利冲突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这其中包括:体现宗教自由权利冲突的案件;体现国家管辖豁免权与基本人权之间冲突的“德国诉意大利管辖豁免案”;体现民族自决权与国家领土主权之间冲突的“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体现贸易权与环境权之间冲突的“海龟/海虾案”;体现健康权与知识产权冲突的三个案件。这些案例从国际法的不同领域揭示了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现象的普遍性,为对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体系性分析打下基础,并提供实证。第三章分析了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权利本身的原因,比如由于权利的自因性,每项得到国际法认可的权利自然地拥有了正当性,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使得正当行使的权利之间也会发生侵扰,权利的涉他性与排他性使得权利之间可能相互关涉并达到难以同时实现的矛盾程度。也包括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权利主体的需求的原因,比如资源的稀缺性使所有权利要求在客观上无法同时得到满足,而主体需求的多元化导致的交叉与重叠又往往使权利的客体就集中在同一或有限的特定资源之上。国际法体系本身的原因也是造成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重要因素。国际法的“碎片化”使得各专门领域之间对同种权利的保护不相适应,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与这些专门领域内的规则之间也没有明确的适用关系,这些规则与制度的冲突为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提供了产生的条件。而国际法“碎片化”的多种成因又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权利的冲突。比如国际法所固有的中央立法与司法机构的缺失、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对国家决策的影响、国际法渊源的复杂与难以确定等。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中,“共存国际法”向“合作国际法”甚至是“人权国际法”的转变使得许多新的国际法律部门得以快速地成长,许多权利受到保护的程度相对从前得到了大幅的提高,这就向一些传统上受到国际法重视的权利提出了挑战;随着强行法规则的产生与“对一切义务”的出现等新的发展,国际法上逐渐出现了一定的等级价值,而当这些等级价值投射到具体的权利之中,与价值等级不相适应的权利保护程度就导致了冲突的产生;国际司法机构在扩散的同时却缺乏一定的协调与统一,这更使得权利具有了不确定性,从而加剧了冲突。第四章分析了解决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基本理念与可能的途径。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虽然由于一些客观情况而无法得到彻底的、普遍性的解决,但仍可能在个案上解决和在普遍意义上得以缓解。“人本主义”与“和谐世界”代表了国际法目前的发展趋势与对冲突解决的最高价值标准,可以将其作为解决国际法上权利冲突的基本理念,具体的解决方法都应秉承这样的理念而为。“立法”途径着力于权利边界的清晰化与对国际法律制度的调整,试图在逻辑层面缓解权利冲突。司法途径针对权利冲突的个案,通过对规则的解释与法官自由裁量的方式寻求对冲突的解决。在这些法律方式之中,都离不开对价值与利益的衡量,衡量的结果一方面有利于确定权利的位阶,使高位阶的权利优先于低位阶的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无法区分位阶的权利之间可以根据利益平衡、保护弱者等原则来求得冲突的合理解决。法律之外的方法在解决国际法上的权利冲突上也有不少的用武之地。比如协商的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考虑到相关权利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并对冲突解决可能的结果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当事方之间自愿的安排更容易得到落实。有些涉及当事方重大利益的权利冲突,往往在司法裁判之后仍需要当事方的协商以确定权利的最终安排。另外,我们仍可以期待人类科技的进步能够使社会可供资源相对地增加,从而缓解资源的稀缺性带来的紧张状态。当然,由于权利本身的特性以及国际法的特殊性质,对于什么是理想的冲突解决方法很难判断,只能在实际中依具体情况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