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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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主义泛指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尊重人的本性,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平等、全面、自由发展的思想或观念。尊重人、关心人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离婚法人文主义就是要以为离婚法的目的,其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这要求离婚法应以坚持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指导思想,并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保护功能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功能。本文从人文主义视角,以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层面为研究思路,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人文主义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法的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共计约23万字。第一章探讨人文主义基本理论及从人文主义视角研究离婚法的意义。本章对人文主义的语源及其内涵进行了分析,并对中西人文主义思想进行了比较,提出应在我国传统人文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人文思想中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以促进我国新时期人文主义法律的研究与制定。西方人文主义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到了启蒙学派,人文主义思想已具体化为“自由”、“平等”等内容,并逐渐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确立下来。人文主义奠定了西方法治的基础,推动了西方法治的进程,并为自然法学派、人权观念等提供了思想滋养。我国古代的人文主义思想产生于西周,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人性善”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成为几千年中国法律哲学的主流思想。儒家的人文思想,主要包括“人本”、“民贵”、“民本”及“爱人”等思想。在儒家人文思想影响下,“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是我国古代法的特色。这些思想对近代思想家的人本思想及我国政府新时期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产生了重要影响。人文主义法律观强调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及维护人的尊严,对制定以人为本的法律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从人文主义角度研究离婚法,是从人的出发考察离婚法的制定、遵守及执行,是离婚法研究视角的转换,也是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研究范式”、“义务本位研究范式”向“以人为本、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研究范式的转变。第二章分析离婚法人文主义之应然性。本章从离婚法的人文主义历史演变角度分析了离婚法具有的人文主义内在品性。离婚自由经历了从制度的多元功能到个体的婚姻幸福,离婚夫妻法律地位从不平等到渐趋平等,离婚法子女地位从客体到主体地位的转变无不沿着人文主义进路前进,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现代社会,针对现实中的婚姻家庭信仰危机,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巩固家庭,走“回归家庭”之路。离婚法人文主义符合现代人的现实需求,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初级社会群体组织。作为初级社会群体组织,家庭是家庭成员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满足人类情感需要、减轻心理压力、防止人性异化、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人类对家庭的需求及该群体所交织的成员之间的利益,此即离婚法应有的人文关怀。在哲学上,对人的认识和关心是哲学的永恒话题,也是哲学的终极目标之一。离婚法应体现对人的认识和关注,应以实现人的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为目标。从现代民主政治角度看,民主政治的民主、自由、追求平等等思想既为人文主义离婚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与人文主义离婚法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婚姻家庭既是伦理性组织,人文主义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也是伦理学的要求,伦理学规范何为正当和如何行为的内容为人文主义离婚法奠定了伦理学基础。第三章探讨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基本理念及要求。人文主义离婚法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人为离婚法律制度的中心,强调人的目的性、尊重保障人权。离婚自由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婚姻幸福。由于婚姻家庭符合人的普遍需求,但的理性的不完备性缺点,存在着离婚当事人对利益判断考虑不周而轻率离婚的情况。加上“人性恶”假设,有人可能会利用离婚自由损害他人的利益,故对离婚自由须加以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轻率离婚。由于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女性易成为离婚中的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也因无力自我抚养及理性发育不健全而成为离婚中的弱者。因此,离婚法应根据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理念,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保障离婚弱势群体权益为离婚法的指导思想。既然离婚法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人的能动性及一定自律性要求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对人的行为的引导功能,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人性中的非理性因素及“人性恶”的本性,存在家庭成员侵犯其他成员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保护家庭成员人身及财产的功能。由于亲属身份亲密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团体性特征及家庭的特殊职能,决定了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功能。第四章为我国离婚现状及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实然性分析。我国离婚现状的特点包括:离婚绝对人数多;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离婚人数急剧上升,登记离婚比例增长更快;近年来,“80后”在离婚主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当事人获得诉讼外的帮助少;离婚原因复杂多样。多种原因导致以上现状的出现,其中不乏法律制度对某些离婚现状的影响。针对我国离婚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人文性反思,分析其中符合人文主义的方面,并对人文精神体现不足的规定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体现离婚法“以人为本”。我国离婚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符合人文主义要求,但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措施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尊重人的精神需求,具有人文主义品质。但宜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以减少“感情破裂”认定上的难度,以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精神需求。在我国,离婚女性贫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经济贫困是女性权利分配保障不足的结果。我国现行法规定了一些保障离婚女性经济权益的措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和保护,但对女性权利分配保障力度不够。在离婚离婚亲子法未成年子女主体地位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尊重和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基本原则,但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探视等方面仍然存在未成年子女独立地位尊重不足的情形。在离婚程序法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作为离婚的必经程序,体现了对身份利益的尊重。但现行法仍然存在婚姻挽救的机制不健全、离婚调解制度人员专业性不强、调解功能发挥不足及登记离婚有些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及离婚弱势方利益保障不够等不足。第五章从人文主义角度完善我国的离婚法。本章从人文主义离婚法“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根据人文主义离婚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离婚法人文精神体现不足的规定,确立了人文主义离婚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即离婚自由与适当限制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原则、尊重个体、平衡家庭其他成员利益原则、离婚亲子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维护满足离婚当事人及子女利益,满足其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建议在我国离婚法部分建立符合人性需求下的多元性离婚纠纷解决机制以体现离婚法“以人为本”:建立政府性婚姻指导、服务机制;完善离婚调解制度;在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等待期的规定;设立专门化、专业化的家事法庭;完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保证离婚女性经济权益,建议在离婚法中增强性别意识,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离婚后的扶养、离婚妇女的住房优先照顾权等方面完善离婚女性的权利分配保障措施。为进一步体现未成年子女在监护和探望中的主体地位,建议促进父母协商性养育计划的制定;完善离婚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权”的实现,并设立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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