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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的制度之一,在法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已颇为完备。我国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但在立法层面及理论层面尚存在不少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效果归属及其是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等若干问题陈一孔之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该部分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沿革,并对其立法价值作了探讨。指出: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起源,学者们见解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其在罗马法中就已建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制度系源于古代的日耳曼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观念,逐渐形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自建国以来,包括该制度在内的债的保全制度长期缺失,直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首次对债的保全制度作出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在立法价值方面,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体现出保全债权、维护交易安全、有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该部分在对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作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作了评析,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应包括:债务人陷于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该部分对目前有关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的理论及我国的现行立场作了归纳分析,指出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内涵和立法理念来看,应当遵循以债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入库规则说”。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的“入库规则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对于债权人的激励不足,笔者遂针对此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的相对性。本部分从分析债的特性及债的相对性之内涵入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进行了探讨。债的相对性的两大要素是债的主体特定、内容特定。突破债的相对性,就是突破这二个“特定”。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本质上并未突破债的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