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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按披露动机可分为两大类: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按照规定必须披露的内容,若不披露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警告或惩罚,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公司管理层在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要求的情况下,自主的对公司财务、社会责任和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补充和深化。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对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公平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投资者越来越关注这方面信息的披露。美国证监会前主席阿瑟.莱维特在《谈投资者保护》一文中指出:“市场可以离开许多因素而运转,但是市场不可以缺少投资者,因此我们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随着证券市场日益发展,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越来越重视自愿性信息的披露。美国为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披露的内容给予明确指导,涉及到公司核心能力,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形成一个以“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为主要特点,“自愿披露”为主要精神的完备、高效的信息披露体系。2003年10月21日,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在该指引中首次提出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念,这标志着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法规上纳入到我国信息披露体系中。但是与美国相比,目前我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只是在政府监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余地,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值得欣慰的是,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披露内容。本文以代理理论、信号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理论支撑,在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基于投资者保护视角研究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先通过了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然后找到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根据研究结论对症下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研究步骤如下:首先以国内外普遍使用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指数基本模式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自愿性会计信息划分为战略信息、扩展性财务信息和关键性非财务信息,并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视角,建立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指标体系。然后随机选取122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根据其2009-2011年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计算出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指数(VDI)。本文选取了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7个重要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选取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对这些变量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构建多元回归方程,运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并且在进行描述性统计时,不仅对全部样本进行描述,还进一步区分了政府终极控制、家族终极控制和非政府非家族终极控制的上市公司,以更清晰的考察三者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差异。实证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和公司规模对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产生显著性影响,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二职合一、独立董事居住地与上市公司工作地点一致性不显著。最后,在实证结论基础上,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的披露的水平,本文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