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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是一个重要的刑种,许多国家建立了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但是,在我国,罚金刑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罚金刑制度在我国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的主要思路是,在全面了解罚金刑的历史演进及其国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罚金刑制度的优劣利弊,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的构想。文章首先回顾了罚金刑在中西方的演进历史,并得出结论:罚金刑的演进是有规律的,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罚金刑既有着悠久的历史,又有着灿烂的未来。在刑罚的发展过程中,罚金刑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此后,文章从理论上对罚金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研究了罚金刑的理论基础,认为现代的罚金刑是刑罚轻刑化的产物。文章考察了西方国家关于罚金刑立法的各项制度,并以此为参照,进一步研究了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罚金刑立法、司法中所存在的缺陷。针对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呼吁,文章认为,我国关于罚金刑为附加刑的定位是合理的,反对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认为那样的做法只能导致刑罚体系的混乱。我国的罚金刑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贪利性犯罪,该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没有发挥出罚金刑对于轻罪和过失性犯罪所具有的抗制作用。我国罚金刑种类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无限额罚金刑所占的比例过高,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存在实质性的冲突。我国的罚金刑适用方式是以必并制罚金刑为主的,必并制罚金刑容易导致罚金刑判决的虚置,有悖于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客观上加重了法定刑整体上的幅度,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实现,而且必并制罚金刑不具有刑罚结构上的合理性,造成刑罚组合方式的过分单一,刑罚阶梯落差过大,使得罚金刑渐趋异化,而背离了刑罚的本质。我国罚金刑的裁量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裁量原则过于单一,只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而没有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从而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实现。另外,我国罚金刑的裁量缺乏数个罚金刑并科的规定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关于罚金刑执行的立法大致是合理的,但对于我国罚金刑的随时追缴制度提出异议,认为罚金刑的随时追缴制度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不具有合理性。关于我国罚金刑司法中所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主要有:罚金刑量刑上的失衡、先收后审现象的存在和罚金刑的执行难,并认为罚金刑的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刑事政策中对于罚金刑的定位失准、刑事立法缺乏科学性和公众对于罚金刑认知上的偏差,文章认为我国目前建立罚金刑的易科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