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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不仅给被冒用或者盗用的人造成了伤害,也给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带来了解除婚姻的麻烦。对于受害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学界的主张存在着争议,各地的作法也不统一。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存在着相互推诿的情形。如何认定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针对此情况,本文引入三个典型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案例,对这一类型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同样的问题不仅当事人选择的救济方式不一样,甚至连法院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通过对《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婚姻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并得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无兜底条款,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其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结婚登记瑕疵,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我国对于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同,各个法院之间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虽然规定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但是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该类案件显然存在着不足,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制度的不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的权限以及诉讼时效的限制等。针对该情况,本文在实体上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结婚登记的补正制度以及民事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确认之诉。在诉讼程序上,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在程序上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本文提出民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模式,从而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诉求,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