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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且其交易频率和规模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关联交易的产生,最初在于有效满足企业潜在的经济需要,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由于其交易主体间具有关联性并带有极大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可能被上市公司作为盈余管理的手段。本文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关联交易或者哪些类型的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普遍采取的手段,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在不同的盈余管理动机下,上市公司是否使用了不同手段的关联交易,得出如下结论:1.上市公司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规模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在关联交易的各种类型中,商品购买、商品销售、接受劳务、提供资金、占用资金、提供担保、接受担保、其它支出的规模均显著提高了盈余管理程度;不仅属于线上项目的关联交易类型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普遍采用的手段,属于线下项目的关联交易类型也对盈余管理程度产生了显著的影响。2.在下一年度实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较未配股、增发公司更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而且,如果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其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相对于未被特别处理的公司更为强烈。3.在不同的盈余管理动机下,上市公司使用了不同手段的关联交易以达到其不同目的。(1)实行配股和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为实现其再融资的动机,满足净资产收益率门槛,会在配股和增发前一年较异常地增加商品购买和提供劳务型关联交易,且商品购买和提供劳务在配股、增发前一年和当年均显著提高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但在配股、增发后一年,商品购买和提供劳务提高盈余管理程度的现象不复存在。(2)ST公司在被ST后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其在下一年度被撤销ST“帽子”的可能性越大。在下一年度被撤销ST的上市公司为达到其在下一年度“摘帽”的目的进行的接受劳务、占用资金、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的规模显著提高了盈余管理程度。(3)实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为在股改前降低对价水平的盈余管理,会增加接受担保和资产重组型关联交易,且这些类型的关联交易的规模均显著提高了股改公司在股改前一年和股改当年的盈余管理程度,但在股改后一年后,它们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不再显著。根据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对具有不同盈余管理动机的上市公司,监管层监督关联交易和盈余管理的重点应有所不同;完善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准则,提高其披露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完善以会计盈余信息为基准的监管政策和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