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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剧烈变化迅速改变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经济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原则和框架的整合与统一,并且促使这些原则和框架要及时根据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进行调整,要求监管原则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的风险监控始终对金融市场的风险变动保持高度的敏感,维持经济金融环境的稳定。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并由此引起全球的金融海啸,告诫我们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金融监管不容忽视,即使是看似先进和科学的金融架构和体系,在赚取高额风险利润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监管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在全面继承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的成果的基础上,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协议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的共同约束。通过比较1988年巴塞尔协议与2001年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差异,就基本上能够比较清晰地勾勒出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基本发展趋势。下文将通过对巴塞尔协议演变过程的回顾,探讨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及原则,并对新巴塞尔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