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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为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奠定基础。确立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是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必然路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探索完善庭审主义改革的内容和路径。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和法理基础。直接言词原则在中西方历史上都可以追溯久远,其本质属性是刑事审判原则,可以分解为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证据的原始性;言词审理原则侧重言词证据要以口头方式提出,庭前形成的笔录材料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直接言词原则的法理依据在于,符合刑事被告人主体性理论;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防范冤假错案;具有权力制约的功能。第二部分分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包含在场规则、言词证据、直接采证规则、审理不间断规则、法官不更换规则。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间接体现了部分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但尚未全面涵盖其本质特征,始终未真正确立。第三部分探讨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呼唤直接言词原则确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为什么要进行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以及为什么庭审中心主义改革选择确立直接言词原则而不是传闻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相呼应,二者在对待庭前陈述的态度上相契合,皆强调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并展开质证,但在诉讼模式、调整对象、规制程度上有所区别。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阻却直接言词原则确立的不利因素。包括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司法现状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证人出庭率较低影响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有效辩护难以开展无法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证据规则不健全阻碍直接言词原则适用于庭审。第五部分对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以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路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应当调整案卷笔录的诉讼地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强律师的有效辩护;健全证据规则;坚持和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集中、连续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