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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因此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而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其意义所在,其可以保证绿色债券的“绿色”并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向好发展。具体来说,我国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还存在概念不清、特点不明确、披露规定法律位阶较低、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以我国目前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现状及规定为基础,结合国外有关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立法与实践,对前述问题进行探究。本文除引言外,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认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绿色债券的涵义,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特点与意义等问题,以及评述了国外有关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文认为,绿色债券的本质仍然是债券,可以将其定义为把所募集资金应用于支持防治污染以及生态恢复等绿色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的债权债务凭证;绿色债券有别于普通债券的特点主要是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资金管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息披露确保绿色债券之“绿色”属性,有效地破解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建立起双方的充分信任,通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来让投资者优先投资绿色领域,同时也满足监管的要求。国外关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可见于《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之中,而日本与印度均对其有明确要求。第二部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国内问题的揭示。我国目前已经有针对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内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现状,并结合现有规定,其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披露内容质量不高,表现为“环境效益目标”缺乏规范化表达以及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存在瑕疵;第二,披露模式欠佳,重大事项的临时披露较少,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也不高;第三,监管机制不健全,多头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混乱,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监督作用也较小。第三部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完善建议。针对本文第二部分中阐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保证披露内容的质量,一方面应详细定义“环境效益目标”并确定其描述方式,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做法是制定出典型的环境效益目标类型来对“环境效益目标”进行分类归纳,同时尽量采用定性与定量描述;另一方面应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从主观不真实与客观不真实两方面入手以期逐渐消减不真实的情况。第二,优化披露模式,增加如阶段性的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项目建设的客观障碍等内容在内的重大事项的临时披露,并加大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做到按季度披露;第三,健全监管机制,需要协调行政部门的多头监管并强化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鼓励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