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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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的确定是民事主体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除外),即十周岁是现行法确定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年龄分界点。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修正了这一规定,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原来的十周岁降低至七周岁。对此问题,法学家们的看法莫衷一是。 据立法者及持肯定意见的法学家解释,此次下调主要是为了与儿童的入学年龄相一致。在我国,七周岁一般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入学之后,未成年人不可避免的要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如果仍规定他们无行为能力,将会束缚他们的手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并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未成年人的成熟年龄普遍提前,将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下限年龄降低符合当今社会总体的发展趋势;反对者则有不同的声音。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必要实施的纯获利益行为和日常生活的定型化行为已经有所规定,赋予7~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有限制的行为能力没有实际意义,反而有助长“小商人”的不良社会现象之嫌。双方各执己见,相对来讲孰是孰非? 笔者通过认真的分析和比较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笔者以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唯一的依据应该是本国的国情。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的法才能在立法之后在践行中得到真正的遵守和执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概莫能外。笔者在文章中通过民法学角度的分析证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可以独立实施或者可以经过授权实施的行为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经过允许的独立营业行为。而目前对于7~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赋予他们这种权利并无必要反而不妥。笔者另外从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现状,最终得出了应该维持目前十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不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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