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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差异安排并非新生事物,其早在19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出现萌芽,多以双层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等概念名称出现在法律研究领域。从全球范围来看,差异化表决制度得到了广泛运用,许多国家都允许或曾经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支持者认为,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能够较好的解决公司发展过程中持续融资需求与维持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降低敌意收购的可能性,使公司保持连贯的发展轨迹。反对者则认为,表决权差异安排本质上偏离“一股一权”的公司权力配置,扩大了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利益的背离程度,控制权人个体利益与公司利益易产生冲突,存在控制权人因私益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特定的股东利益冲突也可能因此激化。研究表明,差异化表决制度的潜在优势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减弱,而其潜在成本会逐渐攀升,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目前,我国的表决权差异制度运行时间较短,针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研究多集中在境外经验和制度引入时的规则设计上,关于我国表决权差异安排实践的研究较少。通过分析研究,对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支持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总结现代营商环境中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分析研究实践中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况,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的股东利益冲突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的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和具体表现形式,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缓和以及化解股东利益冲突的合理建议。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预防股东利益冲突的关键是对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投票权利益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且应注意限制的力度,否则,设置差异化表决权将失去意义。以股东利益冲突分类为基础,在公司治理理念、股东利益倾向、公司控制权等方面深入分析。以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版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在境外上市的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对特别表决权进行必要限制、一致行动协议的强制性要求和加强对特别表决权治理结构监管等规范类建议,希望能为我国表决权差异安排制度设计的精细化提供一些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