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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体现在各个方面,特别是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得到了极大的开发,因为其具有巨大的价值,发达国家加强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掠夺,发展中各国都加强了自我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因为各国在国家性质、政治体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公众的意识、社会环境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各国的主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在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模式上,主要有分散管理模式、跨部门联合委员会模式、管理委员会模式、单一主管模式和社区共管模式。
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强调多方共同参与资源管理,参与者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共享权力和收益,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社区共管就是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决策、实施、监测和评估的整个过程,是社区与保护区共同管理生物遗传资源的模式。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情况严重,国家在立法上加强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级法规、地方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概念,但对该制度的内容却有所体现,而且在部分生物资源的保护中也进行了相关实践。
论文介绍了生物遗传资源共管制度的概念及特点,论证了该制度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通过分析相关法律原则,得出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法律基础;通过考察国外相关制度,结合我国实践,认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在应用范围、对本土居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缺陷,经过考察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的建议: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的指导原则,在国家主权原则、利益相关者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民主的原则和协调的原则;将生物遗传资源社区共管制度扩大到所有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注意遗传资源保护中本土居民权益的维护,保障本土居民更多的参与遗传资源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