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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于环境保护的忽视,使得环境问题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目前,各省市由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成为了群体性事件中的典型。因此,本文以辽宁省环境群体性事件及其协同治理机制为题,研究分析了辽宁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协同治理机制。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由公众、环保组织等通过非正常手段参与旨在争取自身环境权益的群体性行为。本文从政府生态环境理性的丧失和治理方式应急化、受损公众的集体被剥夺感、环保组织发展的羸弱以及企业消极的环保意愿等方面来探究造成辽宁省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对辽宁省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最为关键的参与主体——政府、公众和企业分别进行政府环境责任、公众环境参与和企业环境行为分析。政府作为主导治理主体要积极承担其环境责任,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治理过程要树立环境善治理念,不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加强政府的环境能力建设;公众环境表达机制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环保组织作用的发挥和公众环境参与信息共享等是确保公众环境参与的重要举措;对于企业来说提高社会责任感、实施企业环境报告制度、强化员工环保意识等能够有效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在对主要参与主体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协同治理的角度出发,构建由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此机制的框架内,将各个治理主体的实践取向作为重点,分别从加强协同治理理念、促进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加强制度建设和信息运行平台的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利用环境协同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环境决策机制和环境行政人员能力来保障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平稳运行,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对于辽宁省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