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产性利益作为一个刑法中所特有的概念,是我国刑法学者从日本刑法理论中引进的,自引进此概念以来,刑法学界对此虽有讨论,但是并不深入。目前对此理论所争论的焦点,往往都集中于对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上。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笔者立足于现有理论,翻阅了相关书籍,结合现有的法条与司法解释,对财产性利益做出了梳理,从财产性利益究竟为何、其为何能够财产犯罪的对象以及财产性利益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做出了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期望能丰富我国的财产性利益理论,能够帮助司法实践解决一些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财产性利益概述。由于财产性利益实际上是一个由国外引入的概念,因此对于域外财产性利益的借鉴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财产性利益是有益的。同时,笔者也介绍了财产性利益所具有的特点,包括其必须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等特征。最后,将财产性利益与类似概念无形财产、无体物做出了比较。第二章主要探讨了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并且论述了财产性利益的性质。由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财产性利益研究的宽泛性,仅仅将其认定为一种利益而没有正确认定其性质。同时比对我国民法学界对于财产权的理解,认定了财产性利益的性质是金钱债权的客观表现,使其具有了犯罪对象的要素。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其能够被解释为“财物”,而且具有管理可能性和转移可能性,可以被视作为财产犯罪对象。最后,总结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对财产性利益的相关规定,证明其实际上已经规定于条文与司法解释之中,早已实质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财产性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借条收据、劳务、存折类债权凭证等。这几类财产性利益都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财产性利益,也是过往理论界所讨论最为热烈的。笔者结合各类财产性利益的特点,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