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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近年来,国内外由于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监控机制而导致的企业经营失败或财务舞弊案件层出不穷。安然、世通、环球电讯、中航油等一系列公司破产或项目巨额亏损事件,无一不暴露出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或薄弱的问题。为重塑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世界各地资本市场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如美国《萨班斯法案》、日本《金融工具与交易法》、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在后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有必要搞清楚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因素,以促进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因素加以评估和防范;同时,我国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当基于投资者保护角度,严格监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情况。本文首先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在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研究成果获取研究思路。然后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进行理论分析,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论的角度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与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五个要素密切相关;而内部控制缺陷被披露则有两方面的动因,一是上市公司基于信号传递的动机自愿披露其内部控制缺陷,二是受制于外部监管的压力,如审计师审核或证监会监管,不得不披露其内部控制缺陷。本文以我国2009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研究对象,根据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研究了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业绩亏损、公司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类型、双重上市等因素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董事长总经理两职合一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负相关;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公司规模大的公司较之于规模小的公司和双重上市的公司更能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类型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没有显著关系。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经验证据。依据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上市公司应当合理保证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如果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则应当尽可能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改进内部控制缺陷或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我国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施强制披露要求,尤其是应当披露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影响的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公司规范披露内部控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