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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和韩非是先秦法家学派两位重要代表人物,其法治思想对其所生活的时代及后世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在历史上长期受到学者们研究的重视。商鞅作为早期法家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商君书》是其法治思想的总结。商鞅的法治理论开创了法家学派重法的思想传统。而韩非作为后期法家学派的代表,明显地表现出集法家学说之大成的特色。作为法家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的法治思想在有着共通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从法治思想的构建上看,商鞅以法治为治国之本,重“法”是其特点,但同时相对忽视了“术”和“势”的作用;韩非在商鞅重“法”的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将法治视作“帝王之具”,同时强调“法”、“术”、“势”三者的有机结合,在融会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三者并举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从法治思想的推行上看,商鞅认为应法治应当为“君臣所共操”,在实际施行中要“重刑轻赏”,在其主持下进行的变法改革,体现了商鞅对于法的情有独钟:韩非则主张法治只是君主“导制其臣”的工具,为了推行法治君主必须要握有“刑赏二柄”,处处以君主为中心。从法治思想所要实现的目标上来看,商鞅极为重视农战,其目的是达到富国强兵,商鞅的法治思想在秦国的变法中予以实施,在客观上起到了使秦国由一个被他国蔑视、欺辱的弱国成为强国的作用,为秦王朝统一奠定基础。韩非重君权,其法治思想是以君主以及其专制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其学说深为秦始皇所赞赏,并在韩非死后成为秦统一天下的理论基础,最终得以推行。商鞅和韩非法治思想差异的形成有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就客观方面而言,二人生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临着不同的时代问题;学术的渊源也各个不同,韩非晚于商鞅约百年,可以更多的继承前代各学术流派学者的成果,这是他能够超出商鞅的一个极重要原因。就主观方面来说,二人的不同的出身地位、政治经历、人生阅历以及在此过程中所造就的性格特征等,也是催生其法治思想的各有侧重的部分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