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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在总结和吸收世界人权思想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和教训,二战后建立的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决定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作为自身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并将其写入到《联合国宪章》之中。至此,人权保护已完全进入到国际法的规范之中。为此,联合国建立了多个人权保护机构,起草并组织各国缔结了一系列专门保护不同人权的国际公约。 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在维也纳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一个崭新的国际人权保护形式——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被提出来了。此次会议后,国际人权事业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显著的发展和进步。联合国各成员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的指导下,纷纷开始本国的人权行动计划进程。迄今为止,已经有数十个国家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些国家已经制定了两部以上相互承接的行动计划。中国也在借鉴联合国和其他国家人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际人权事业在全球范围内以新的形式,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这也为研究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