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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船舶保险,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大多数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都是借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这一条款最初是借鉴英国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Institute Clauses for Builders’ Risks)。由于翻译不精确和中英对于海上保险法律规定的差异,导致目前所适用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过于粗泛模糊、不够细致,在实践中保险双方容易就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产生争议。对于保险双方产生的纠纷,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又暴露出关于船舶建造保险适用法律也不够明确的问题,船舶建造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在其调整下的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都需要明确和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船舶建造保险的概述,阐述了界定船舶建造保险概念要从认定保险标的进行,船舶建造保险标的的认定对明确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也具有重要意义,提出研究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研究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指出我国船舶建造保险目前存在的缺陷。第二章侧重于对中英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中国船舶建造保险目前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条款中存在的缺陷,及目前中国船舶建造保险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中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提供理论分析。第三章在第一章、第二章的理论基础上从保险标的入手,鉴于在建中船舶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状态,导致了船舶建造保险的阶段性特点。据此提出采用分阶段理论研究船舶建造保险,并进一步将船舶建造保险进行分阶段的时间节点明确为“船舶下水成功具有航行能力可以进行试航检验”时,将船舶建造保险划分为船舶建造阶段和试航阶段两个阶段。在船舶建造阶段适用《保险法》调整,在船舶试航阶段适用《海商法》调整。借鉴英国所采取的“列明风险”结合“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风险模式,以分阶段方式确定中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的风险模式,从适用法律和风险承保模式对分阶段理论的实践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第四章是对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范围的完善建议章。借鉴国外合同条款和案例法判定中的成熟之处,对中国船舶建造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行完善,进而对细化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