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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自首包括自然人自首和单位自首,单位自首有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特殊规则。自然人自首制度是刑事司法活动中适用率非常高的制度之一,产生许多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因文章篇幅所限和研究的侧重点,本文研究的自首限定于自然人自首,研究的重点是自然人自首的司法适用问题。通说认为,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总则和分则为区分标准,自然人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也有称普通自首)和特别自首。在总则的一般自首里,又可根据自首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狭义的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特殊自首中存在不同的自首成立情形,包括余罪自首、现场等待型自首、形迹可疑型自首等等。我国自首的刑事立法属于宽松型立法,对自首成立的要求不是特别严格,缺失狭义的一般自首的部分成立条件也可以构成特殊自首。宽松型的立法模式扩大了自首的适用范围,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以配合、妥协的行为方式与国家达成契约,从而大大降低国家追究犯罪的成本,以实现自首的功利性价值。功利价值是自首的主要价值,但该价值受到公正性价值的制约,这种制约体现在自首制度的设立、自首情节的认定、量刑等多个方面。自然人自首的成立要件有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上述两大要件构成了自首制度的骨架,对这两大要件的准确把握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一直以来的重点和热点。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立法活动和司法适用,自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自首制度以来,目前我国自然人自首制度的立法相较其他一些制度相对成熟和完善,理论研究也比较广泛和深入。然而,因为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新颖性,现有法律规则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而刑法理论界对这些问题也存在不小争议。自然人自首的认定和处罚是每个刑事案件都可能出现并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使得在特殊情形下的自然人自首认定成为困扰司法工作者的一大难题。此外,自然人自首的量刑也存在随意性大、标准不够统一、罪刑不能相适应的现象,破坏了自首制度的公正性和司法效果。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自然人自首的一般理论和特殊案例相结合的方式,提炼并探讨目前自然人自首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难点,同时进行理论的升华,以解决自然人自首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一些疑难问题。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章。导言部分:概述自然人自首行为的性质和自首的功利性价值。自然人自首在司法适用中的普遍性,以及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阐述文章的研究价值及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为自然人自首司法适用问题。正文部分:第一章首先讨论了自然人自首的属性和价值。当行为人行使自首权利与某些罪名的法定义务出现重合时,仍要坚持自首的独立性,同时,法律对自首权利的自由行使设定界限,而权利人的主观因素和司法机关的客观因素都会影响自首权利的行使。自首具有公正、功利和引导正面人性的价值,功利价值是自首的根本价值,但会受到公正价值和刑罚报应性价值的限制。第二章结合案例论述了自然人一般自首问题,包括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司法适用中产生的疑难问题。自首的成立不仅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还包含了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实质要件。文章归纳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投案对象、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认定原则,并讨论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问题。认为亲人送首成立的两大前提是亲人知晓犯罪事实和被送首人不抗拒,犯罪分子向其他部门、人员投案要审查投案对象的具体职责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现场等待型自首最起码要体现犯罪分子默示的投案意愿,形迹可疑型自首则需要排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的情形。关于如实供述,文章总结了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述时间、对象、供述不同种罪行的一般认定原则。在如实供述司法适用疑难案件探讨中,认为避重就轻成立自首的前提是犯罪分子不能否认构罪的基本事实,余罪自首中供述其他罪行的限缩解释是为解决罪名认定问题,且该限缩解释应严格限定适用于犯罪分子到案之前所犯罪行的余罪自首,此外,不能单纯以笔录制作时间认定同案犯的自首成立问题,双规期间被动到案供述纪委已掌握的罪行不能构成自首。第三章讨论了自然人特别自首问题。特别自首的主体是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行为是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的罪行,交代时间是被追诉前,重点讨论了被追诉前的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特别自首与普通自首存在竞合,适用一般原则是特别自首优先于普通自首,同时需排除不适用特别自首的特殊自首情形。行贿类罪名的特别自首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偏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导致行贿罪名的轻刑化。刑法修正案九严格了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新设置了贪污罪的特别从宽条款,体现了严格特别自首从宽的适用条件以修正特别自首带来的负面效应是目前特别自首制度的立法趋势之一。最后,文章从多个角度讨论,认为应当废除刑法分则中特别自首的规定。第四章是关于自然人自首的量刑规则和证据审查。自首从宽的根据是对罪犯的功利性奖励和实现公平性刑罚适用,自首量刑应遵循宽进严出、宽严相济的原则,以基本犯罪事实为基础,对自首主动性和自愿性、认罪悔罪态度、投案时间、投案行为、如实供述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认定,才能对从宽幅度进行合理把握,同时对恶意自首等不符合自首立法目的的情形不予从宽处罚。自首证据审查具体审查投案材料的形式和内容,不能轻信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材料,必须与其他材料相互印证印,如实供述的审查方式是以基本犯罪事实来倒推供述内容的真实性。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行文脉络、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和不足之处,通过对自首特殊疑难案例的分析提炼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规则和标准,以实现指导司法实务中自然人自首疑难案件认定的研究目标和推动自首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