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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措施之一,是我国刑罚执行力的重要体现。但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造成了它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方面的不尽人意。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实证的角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四川省S市的实地采访调查,找出暂予监外执行中所存在的几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通过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减少实际执行中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两万字。第一部分阐述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一)有利于确保刑罚功能的实现;(二)有利于指引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三)有利于防止监管部门的权力滥用。《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权,2009年中央五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的办法》更是进一步加明确了检察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性。了解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积极意义,有助于我们对文章进行深入探讨。第二部分是实证分析部分,以四川省S市作为考察对象,对当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实地调查并进行数据统计。主要是对S市A监狱近五年来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数及其所占监狱总人数的比例,以及每种适用条件罪犯的人数和脱管人数进行数据归纳。同时以采访的形式了解措施实施时执法机关所遇到的困难,并了解检察效果的概况。在对实施情况有所了解后总结出六点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存在的原因。一是决定机关的不统一,二是移交回复与考察汇报程序的缺失,三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规定的落后,四是拒保现象的发生,五是执行期限的不科学,六是公安机关监管人力的不足。第三部分将结合第二部分说明为什么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可以克服上述问题的发生。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措施的临时性决定了对其监督的必要性;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审查的随机性;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对刑罚的影响决定对其监管的重要性;四是暂予监外执行决策的行政性决定其检察监督的优越性。第四部分将结合笔者的采访调查阐述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中所存在的缺陷。归纳如下:一是立法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立法规定的薄弱,2、被动的审查模式,3、监督手段的单一,4、监督人手资源的匮乏。二是检察监督执行中的缺陷,表现在:1、监督纠正期限过长,2、检察监督意识薄弱,3、检察监督登记制度粗糙,4、联合考察制度的缺失,5、罪犯申诉控告机制的缺失。6、职能机关责任追究机制的遗漏。第五部分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上的完善与构建,是对第四部分中所提出的问题的解决。一是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1、要统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构;2、要细化检察监督的具体执行措施,确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权;3、要确立检察院调查阅卷的权力;4、完善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构的设置。二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上的完善,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性观念,完善人员队伍。2、建立联合考察队伍,定期对罪犯进行考评,完善检察登记制度。3、加强职能机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有效的处理罪犯的申诉与控告。4、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多元的监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