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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中,有关城邦公民之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论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政治权利分配正义论作为分配正义论的一个分支,也构成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第三、第四卷中集中讨论城邦公民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问题,而他对作为公正的正义的论述,则见于《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因此,有必要结合这两部著作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权利分配正义论加以研究。亚里士多德论述的是生活在特定政体下的城邦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分配正义问题,城邦、城邦公民、城邦政体等概念构成其政治权利分配正义论的基础概念。对亚里士多德而言,城邦是由在特定政体条件下、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利的公民组成的。城邦公民是参与政治权利之正义分配的主体,城邦政体则构成政治权利之正义分配的制度条件。此外,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这对概念的含义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一定的区别。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公民的政治权利只有按照“配得”原则分配才是正义的。这种配得原则就是比例分配原则,就是城邦政体按照每个城邦公民对城邦各要素的贡献大小分配相应的政治权利。比例分配原则可以再分成算术比例原则和几何比例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每个城邦的正义原则都不相同。例如,平民政体就依据单一的算术比例原则,仅按照自由身份来平均地分配政治权利;寡头政体则依据单一的几何比例原则,仅按照财富来分配政治权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不论是平民、寡头亦或是贵族政体,其分配原则都是片面的。他主张综合地考虑公民对城邦的多方面贡献来进行政治权利的正义分配。他认为,现实中最好的政体是兼具平民制和寡头制优点的共和政体,它结合财富、才德、血统等诸多因素,遵循“几何比例”原则,实行一种具有差异性的相对平均的分配。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权利分配正义思想是深奥精微的,它把配得原则即比例分配原则当作公民政治权利分配正义论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探讨了何谓“配得”以及现实中最好的政体即共和政体中的政治权利分配问题,取得了很大的理论成果。总的来看,他的政治权利分配正义论既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也由于时代所限而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