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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已经日益成为国家间开展经济合作的最主要形式之一,作为调整国家间投资活动的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缩写为“BITs”)在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和东道国政府行为方面,以及帮助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签订的BITs中有条件地接受、甚至是全面地接受了ICSID的管辖。这使得本来为各国所忽视的ICSID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笔者从上述背景出发,以BITs争端解决条款中涉及管辖权的内容为研究重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BITs有关投资争端管辖权条款的历史及发展,从纵向角度来看,先是介绍了早期BITs的发展,而后介绍了BITs的晚近新发展;从横向角度来看,分别针对每一时期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BITs的发展做了对比性介绍。通过该章介绍,希望对BITs中的争端管辖条款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并且从对比中把握BITs争端解决条款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后文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做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了BITs争端解决条款中有关救济方式的程序性规定之一——用尽当地救济。该章首先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容、例外及其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进行了阐述,其中重点分析了“岔路口条款”以及其在ICSID仲裁实践中的案例;其次以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为例对其BITs中有关用尽当地救济的规定进行列举和比较。该章主要落脚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维护东道国主权的重要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BITs争端解决条款中有关救济方式的程序性规定之二——ICSID仲裁管辖权。该章针对ICSID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结合案例,分别就“保护伞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四类方式等进行分析和评述,然后列举和比较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BITs中的相关规定。该章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千方百计寻求ICSID仲裁救济的各种策略以及ICSID仲裁庭的意见进行了评价。第四章主要介绍了BITs中涉及ICSID仲裁管辖权的实体性规定——“投资”的定义。之所以阐述“投资”的定义是因为除了争端解决条款的具体规定外,“投资”定义是另一个与投资争端管辖权有着密切联系的重要因素。该章主要论述了ICSID中“投资”定义的缺失以及ICSID仲裁实践对“投资”定义的新发展,从中可以看出ICSID扩大仲裁管辖权的倾向。第五章针对中国在BITs中有关争端管辖权的规定上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是提出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事项上予以差别待遇;在此基础上,又分别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各自的建议——主要重点在管辖权的收放程度以及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方式两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