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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是以英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随后被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移植和应用。其目的是在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保荐人之间建立起一种责任明确、相互牵制、良性互动的有效证券发行监管机制。它通过对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保荐人对证券发行人进行上市前的辅导、推荐,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保荐人要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并对发行人发布的虚假性、误导性、遗漏性信息承担担保责任。全文除导言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简单介绍了保荐人制度的历史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选任资格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具体介绍了保荐人的职责,即推荐职责、辅导职责、督导职责和特殊的担保职责。第二部分介绍了保荐人的权利和免责,介绍了保荐人的调查取证权、参加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等;并分析了保荐人权力的来源,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和保荐协议约定等的权力。并对保荐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的合理分担进行分析,介绍了美国的PLSRA法案中的“安全港”(safe harbor)免责规定,和“公允份额”责任分担理论。然后对我国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保荐人的责任认定、责任的主体与客体和保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最后对保荐人制度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位对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个设想为将保荐人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整合,完善我国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第二个设想为完善保荐人的监管制度,将其分为新的三期,即保荐期、督导期和持续期。第三个设想为要加强我国的证券保荐人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弱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因为只有民事赔偿才能实质性的补偿受损失的投资者。最后设想是在证券业率先建立诚信征集公示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这个设想好像是与本文关系不大,但它是完善我国证券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乃至所有犯罪的责任追究的必备前提,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的建设要想有实质性的进展,必须把这两个制度建立起来。本文最后部分是结语,对本篇论文进行了回顾,希望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的发展要汲取西方的成功经验,发挥后发优势,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