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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系指有权机关在法定职权内,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教育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执法过错等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事故,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本文借鉴教育部门行政问责的相关案例,对目前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加以探究,希望为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首先概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对相关概念进行介绍,之后对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展开评述。第二部分研究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性质。分别从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四个方面对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基本性质进行分析。第三部分研究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尤其是对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系统总结目前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责立法不完善、异体问责缺位、问责控制机制不健全、问责配套制度欠缺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香港教育部门“高官问责制”进行案例考察。介绍香港在教育部门行政问责方面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制度,着重分析香港在教育部门行政问责方面的经验与启示,从中发掘可为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包括培养先进的教育部门行政问责文化、完善教育部门行政问责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合理有效的教育部门行政问责程序、构建教育部门行政问责的多种控制机制、推进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配套制度的建设等。总之,建构我国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要积极借鉴一般行政问责制的经验,更要体现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的特征,讲求问责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要积极借鉴国外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法制化、程序化方法,更要根据我国国情教情,采取渐进式问责制建构模式,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部门行政问责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