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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加强政府的监管是主流声音。然而这种监管能否无限制地加强下去,或者说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着力以行政法学的视角,阐明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不仅仅是靠加强监管就能实现的,政府自身行为的规制不可忽视。文中主张将对政府行为的规制亦纳入证券监管体系当中,减轻由于政府监管失灵而给市场带来的摇撼和阵痛。笔者试图在这些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以行政法律规制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明证券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存在的意义,为规制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搭建法律平台;第三部分,以行政主体为轴心展开对证券行政法律关系的讨论,透析国家、国务院、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不同类型行政主体,在行使证券行政职能时暴露的与行政法原理、原则相背离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在肯定我国证券监管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克服政府监管失灵的一系列措施。